今年7月份,胡先生看中了某置业公司的5楼一套80多平方米的房子,当场签下了这套每平方米6200元的商品房定购单,并预付了2万元“定金”。后胡先生又前往售楼处签购房合同,此时,他才得知,他购买的这套房子贷款40余万元,每个月要偿还3400元,这一周期长达18年。年已古稀的胡先生这才意识到,每个月还贷款的钱远远超过了自己的退休金,于是,他决定不购买该套商品房,想拿回自己预先付的2万元“定金”。房产公司负责人认为,胡先生已经签署了商品房定购单,现在又不购买此房,属于违约,按照规定,如果订购人违约,定金是不退还的。但同时,他也表示,胡先生的特殊情况,他会请示上海总公司后再约胡先生进行协商,希望能找到令大家都满意的解决方法。
对此,昨天,无锡法舟律师事务所陈宝娟律师说,“定金”是受《定金法则》保护的,所谓《定金法则》是指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,无权要求返还定金;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,应当双倍返还定金。陈律师也提醒购房者,在签订认购书前一定要认真推敲认购书的内容,如果考虑到在签订认购书后,可能会出现一些原因导致不能签订合同的,应该在签订认购书之前把这些原因细化,比如在认购合同上注明:如果因为无力偿还贷款,不签订购房合同,不作为违约等细化内容。
原本购买新房是件欢喜的事,可是,市民胡先生却因此多出了烦心事。他因一时的疏忽,事先签下的协议错将“定金”当“订金”,一字之差引出尴尬。






